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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物业管理办法动“大手术”,修订后方案征求公众意见

筹备组长改为选举产生、新房产证或须记载共有物业、业委会选举首创多轮补选制度、前期物业收费不再强制“酬金制”……昨日,《广州市物业管理办法(草案)》在收集到500多条公众意见之后,作出上述修订并再次向社会征求意见。公众如有意见或建议,请于5月15日前向市法制办反映或提交。据悉,此次修改幅度达原办法的三分之一,主要是减少了政府权力的介入,并建立业主自我管理的激励和引导机制。

    聚焦1

    组长官方指定变了味

    变化:改为组员选举产生

    《办法(初稿)》规定,业主大会筹备组组长由街道办事处或者镇人民政府代表担任。

    这一规定曾引起了社会广泛热议。业主代表谢小毅就曾表示,街道既指导业主大会成立,还派专人当筹备组组长,可能变味为“组织领导”,压制业主的权利,希望调整为配合服务的角色,只做“裁判员”,而不做“运动员”。不过,另一方面的观点则认为,街道、镇代表担任筹备组组长并增强其在筹备工作中的作用有利于化解矛盾、推进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的成立。

    昨日,广州市法制办法规处相关负责人程应游表示,市法制办根据《广东省物业管理条例》的规定,并研究了上述意见后认为,街镇既要履行指导业主大会筹备组成立的职责,也应当尊重业主自我管理的权利。因此,上述规定现修订为:筹备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3日内由街(镇)代表召集、主持首次会议推选筹备组组长,组长经筹备组成员投票产生,组长“不作为”或者“乱作为”的,经筹备组过半数成员同意,可以另选组长;而组长不召开筹备组会议的,经1/3组员同意,可以由会议发起人召开筹备组会议。

    此外,首次业主大会筹备组的人数也有所调整,包括业主代表5—13人的单数,以及街(镇)代表1人以及建设单位代表1人,业主代表根据推荐人数的排名顺序产生。筹备组在召开业主大会但未形成决议的,工作期限可延长6个月;延长后还是选不出业委会的,则由居委会或者村委会组织业主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

    另据规定,未交物业管理费的业主代表可以成为业主大会筹备组成员,但不能成为业主委员会委员。

    聚焦2

    一轮票选,委员人数不足怎么办?

    变化:首创多轮补选制度

    除了专业知识方面问题,目前的业主由于对业主委员会委员候选人了解不多,往往未能在一轮投票中选够法定或约定数目的委员,影响了业委会的成立。

    为此,《办法》草案建立了多轮补选制度,即当业主大会选举的委员人数未达到约定人数时,可以通过多轮投票补选;经补选后,多轮选举产生的委员总人数仍未达到约定人数,但已超过5人(含5人)的,业主委员会产生。据悉,这一制度在国内尚属首创,将有助于破解业委会成立难题。

    而为了防止业委会成立过程的备案程序变相为“审批”,《办法》草案简化了业主委员会的备案程序,规定由街道、镇办理备案,且如果报送资料齐全、符合法定条件的,应当当场出具加盖印章的书面回执。

    另外,为解决因物业管理区域过大、小区人数过多而产生的业主大会召开难、表决难的问题,《办法》草案也规定了物业管理区域分割的程序和条件。

    聚焦3

    公共物业收益被侵占如何处理?

    变化:新房产证或须记载共有物业

    据程应游介绍,征求意见过程中,市民反映小区公共物业收益被侵占的情况较多,同时,也有很多市民提出应加强规范公共物业的使用、维护行为。而如何保证小区公共物业收益归业主,大多数意见认为首先应划清公共物业的具体范围。

    结合相关建议,《办法》草案规定,房屋登记机构应当在房地产登记簿中对属业主共有的物业服务用房等配套建筑予以记载,业主有权查询。这一规定如果获得通过,将意味着新发房产证将要登记共有物业。

    同时,为了保证业主的权益,开发商在出售物业时,还应当将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总平面图和修建性详细规划作为商品房买卖合同的附件;并应当明确告知车位、车库的数量、租售方式、租金标准或最高售价等情况,并在商品房买卖合同中载明;属于开发商所有的公共服务设施,在同等条件下应优先满足业主需要。

    另外,经营公共物业所得收益归全体业主共有,由管理规约约定或者相关业主、业主大会决定的机构设立专项账户管理并定期向业主公开,管理机构不得擅自挪用。

    聚焦4

    前期物业收费不再强制“酬金制”

    变化:可自选“包干制”

    现实中,物业纠纷中有九成以上属于物业服务收费的纠纷。《办法(初稿)》规定,前期物业服务收费实行酬金制。

    据介绍,物业服务收费方式包括酬金制和包干制两种主要方式,酬金制是指物业服务企业只提取佣金,物业服务中产生的成本由业主承担,在业主缴交的管理费中结算,多退少补;包干制是指物业服务企业的佣金以及管理成本在业主缴交的物业管理费中包干,多不退、少不补。

    程应游表示,对前期物业服务收费实行酬金制的规定,有赞成的意见,也有反对的意见,但大多数意见认为推行酬金制并不能有效解决目前物业服务收费中缺乏监督或者收费与成本脱节的问题。

    为此,《办法》草案对原规定进行了修改,不再强制规定前期物业服务收费的酬金制,即小区可自选“包干制”或者“酬金制”。

点击数: 录入时间:2013-5-31 【打印此页】 【关闭窗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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